AG和记事关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请注意这些→

发布于:2024-03-01 20:33:49

  AG和记3月1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众号发布《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提示》。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9日进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考生可于3月4日至3月9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打印准考证。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点地址、考试时间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和“特别提示”,并严格遵守AG和记。

  考生须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请考生提前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在进入考点时主动向安检人员出示。

  本次考试启用“2+1”安检模式,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严格、规范的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复查。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迟到15分钟将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请牢记各科目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出行方式和线路,留足入场检查时间,避免因天气原因、道路拥堵、交通管制及路上无法预知的交通情况造成考试迟到。建议考生至少提前一个小时到达考点,到达后应尽快有序排队安检,勿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智能安检门将对金属类电子产品进行检测,请不要携带钥匙(含汽车钥匙)、耳机、充电器、磁卡、打火机、雨伞和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尺子、圆规、眼镜盒、水杯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请妥善放置个人随身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如有与考试有关的其他信息、通知和要求,我院将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hbsksy)发布;各考区如有通知,也会在考区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邮箱:河北日报广告热线(刊登声明)燕赵都市报广告热线


上一篇:AG和记中注协就2024年注会考试事项答记者问

下一篇:AG和记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资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资讯 观察行业视觉,用专业的角度,讲出你们的心声。
MORE

I NEED TO BUILD WEBSITE

我需要建站

*请认真填写需求信息,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与您取得联系。